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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令文、何洁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令文,何洁玲,吴更余,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225号申请执行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方政。被执行人:郑令文,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何洁玲,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吴更余,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吴更余。关于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令文、何洁玲、吴更余、珠海市先XX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各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达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