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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1074号原告张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王某,女,住葫芦岛市。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卢丹凤人民陪审员  陈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