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正付与被执行人武进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正付,武进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梁正付,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平定县。被执行人武进轩,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小阳泉。申请执行人梁正付与被执行人武进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7)晋0302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武进轩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梁正付工程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武进轩银行存款50912元(含诉讼费262元、执行费650元)。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武进轩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执行员  郝炳钊书记员  董旭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