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姚引根与刘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引根,刘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30民初692号原告:姚引根,女,194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路XX小区**排**户,退休人员。被告:刘三民,男,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原告姚引根与被告刘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引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三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三民系我妹夫。2014年9月20日,被告借我20000元,说好期限3个月至6个月。到期后,经我多次向其索要,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我借款20000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有:2014年9月20日刘三民为姚引根出具的借据1份。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三民系原告姚引根妹夫。2014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二姐现金贰万元正(20000)期限三至六个月借款人刘三民2014年9月20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将借款归还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相互印证证实,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借款借据为证,双方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偿还此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三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姚引根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 洪 泽审判员 ���宏伟审判员 贠 银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