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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姜玉秀与刘励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秀,刘励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605号原告:姜玉秀,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刘励颖,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姜玉秀与被告刘励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姜玉秀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