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姜玉秀与刘励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秀,刘励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605号原告:姜玉秀,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刘励颖,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姜玉秀与被告刘励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姜玉秀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