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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兰启禄与攀枝花市壹枫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启禄,攀枝花市壹枫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588号原告:兰启禄,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现暂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泗桥,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壹枫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榕树街37号(泰隆苑一层)。法定代表人:胡鑫,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启禄诉被告攀枝花市壹枫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启禄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启禄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启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兰启禄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