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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伟深与黄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深,黄益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126号原告:黄伟深,男,194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波,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原告黄伟深之子。被告:黄益田,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诉被告黄益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建东装璜材料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伟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黄伟深负担。审 判 员 张全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