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吕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吕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321号原告贾某某,女,现住肇东市。被告吕某某,女,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贾泽田,男,现住肇东市。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由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