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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吕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吕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321号原告贾某某,女,现住肇东市。被告吕某某,女,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贾泽田,男,现住肇东市。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5.00元,由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