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斌与谢苗军、谢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斌,谢苗军,谢乾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617号原告:王海斌,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苗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谢乾龙,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海斌与被告谢苗军、谢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