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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海斌与谢苗军、谢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斌,谢苗军,谢乾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617号原告:王海斌,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苗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谢乾龙,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王海斌与被告谢苗军、谢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传奇审判员  尹书华审判员  唐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