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纪云会与陈梁、张蔷、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云会,陈梁,张蔷,张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纪云会,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陈梁,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蔷,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玉林,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纪云会与陈梁、张蔷、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陈梁、张蔷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纪云会人民币1万元(已付),于2017年5月起至2017年9月前,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纪云会人民币2万元。剩余部分于2017年9月末前全部还清。被执行人张玉林以其位于快大茂镇地中海三期30#四单元201室,面积为68.83平方米的住宅担保(现已查封)。申请人纪云会申请本案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