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丽红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新华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红,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新华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492号原告:孙丽红,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朋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新华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文化大街219号双湖锦苑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CMQU07。经营者:杨道远,男,1978年2月7日生,满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龙(该服务所员工),男,1989年4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丽红与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新华路千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孙丽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计820元,由孙丽红负担。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 建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