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国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阁,王国范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144号自诉人吴秀阁。被告人王国范。自诉人吴秀阁以被告人王国范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建涛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国范与自诉人吴秀阁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自诉人吴秀阁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吴秀阁因被告人王国范拒不执行判决罪诉至我院,现被告人王国范与自诉人吴秀阁达成和解且已全部履行了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自诉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秀阁撤诉。审判员 王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虹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