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文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文章,程勇,冯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496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汇泉路60号。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付文章,男,生于1974年2月24日,汉族,章丘市农机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现住枣园章丘市。被执行人程勇,男,生于1973年11月23日,汉族,章丘市农机局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冯海军,男,生于1972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付文章、程勇、冯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管的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程勇工资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付文章被本院另案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其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