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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连植洲与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植洲,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664号原告:连植洲,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被告: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工业园60号。法定代表人:娄义军,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连植洲与被告重庆新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接受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连植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