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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金峰申请执行袁兴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峰,袁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峰,男,1984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李刚,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兴华,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吴金峰申请执行袁兴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金峰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兴华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金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袁兴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金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