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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炜、陈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炜,陈卓辉,绍兴市一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王炜,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区。被执行人陈卓辉,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绍兴市一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陶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国钢。原告王炜诉被告陈卓辉、绍兴市一帆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陈卓辉归还原告王炜借款本金7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3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原告王炜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绍兴市一帆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卓辉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债务较多,被执行人绍兴市一帆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陶堰镇金横村邵家村1-4幢,5-6幢房产及相应土地本院另案已拍卖成交,无可供分配财产;经查询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财产,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