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宁忠与潘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忠,潘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029号原告:黄宁忠,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潘秋云,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宁忠与被告潘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宁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宁忠撤诉处理。���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黄宁忠负担。审判员 陆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