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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宁忠与潘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忠,潘秋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029号原告:黄宁忠,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县,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被告:潘秋云,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宁忠与被告潘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宁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宁忠撤诉处理。���件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黄宁忠负担。审判员  陆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