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进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进南,肖安琼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2民督8号申请人: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文笔路德利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05908703-2。法定代表人:赵玖桐。被申请人:张进南,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肖安琼,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人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申请人借款,并自愿用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人民路粮贸大厦一栋1单元17号1-17-6号,1-19-6号,1-19-5号三套住宅(面积362.68平方米),娄山关镇武胜路紫金名门5号楼2层2-5室、2-4室两套住宅(面积134.18平方米)及5号楼1-6室商业用房一间(面积16.7平方米)作抵押保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4年6月13日-2015年6月12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归还借款。申请人多次催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已将借款时抵押保证的财产全部用去抵还了欠别人的借款,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在申请人的多次追收情况下,申请人又重新用位于娄山关镇武胜路紫金名门三号楼二层2-1号按揭的商业用房(面积1271.8平方米)作再次抵押,该商业房已向出卖人交首付款420.67万元,并向银行缴纳了两年的按揭款。被申请人承诺变卖后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但至今未偿还。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并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进南、肖安琼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贵州省桐梓县国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500000元,并从2015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申请费6100元,由被申请人张进南、肖安琼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