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金菊霞与刘风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菊霞,刘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金菊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21日,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刘风雷,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421号金菊霞申请执行刘风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风雷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在银行的账户无存款,且还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