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苏富祥与王常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富祥,王常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富祥,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常海,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上诉人苏富祥因与被上诉人王常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富祥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富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富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富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大龙审判员 姜 波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