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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苏富祥与王常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富祥,王常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富祥,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常海,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上诉人苏富祥因与被上诉人王常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富祥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富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富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富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大龙审判员  姜 波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