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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安徽某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某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05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蔡瑞勋,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徽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淮八)安监管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申请人安徽某鞋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定,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被申请执行人安徽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27日对该公司作出了淮八安监管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该公司罚款五万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7年5月8日,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安徽某鞋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淮八)安监执行催告[2017]01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该催告期限届满后,安徽某鞋业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缴纳罚款500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淮八)安监管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超越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安徽某鞋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淮八)安监管罚[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给予安徽某鞋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军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