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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泓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泓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111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泓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化工街54号。法定代表人:史秀燕职务:经理被告:刘龙,男,1969年11月12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审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泓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已经向原告给付所欠的物业费,故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泓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泓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70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