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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尚平与朱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尚平,朱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739号原告:肖尚平,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坪县钟宝镇。被告:朱守军,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肖尚平诉被告朱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立案当日本院即通知原告肖尚平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肖尚平并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尚平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