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肖尚平与朱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尚平,朱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739号原告:肖尚平,男,汉族,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坪县钟宝镇。被告:朱守军,男,汉族,1964年8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原告肖尚平诉被告朱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立案当日本院即通知原告肖尚平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肖尚平并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尚平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