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范永亮与被告谭红星、陈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亮,谭红星,陈杨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314号原告:范永亮,男。被告:谭红星,男。被告:陈杨慧,女。原告范永亮与被告谭红星、陈杨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红星、陈杨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永亮请求判令:被告谭红星、陈杨慧返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24日计至2017年2月24日,后期利息另计)。被告谭红星、陈杨慧未到庭答辩。查明的事实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1月24日,被告谭红星立据向原告范永亮借款50000元,约定借期5个月,月利率3%(每月利息1500元)。原告范永亮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谭红星借款48500元,预先扣除利息1500元。借款后,被告谭红星支付了25个月利息,从2016年2月24日起未再付息。被告谭红星、陈杨慧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谭红星向原告范永亮借款50000元,原告范永亮实际支付48500元给被告谭红星,预先扣除利息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原告范永亮请求判令被告谭红星返还借款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48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从2016年2月24日计至2017年2月24日为11640元,后续利息另计。被告陈杨慧与被告谭红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杨慧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范永亮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红星、陈杨慧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范永亮借款48500元,并支付利息11640元(利息从2016年2月24日暂计至2017年2月24日,后续利息另计);二、驳回原告范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财产保全费640元,由被告谭红星、陈杨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