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行审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198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5596392350。法定代表人董汉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中段2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67582L。法定代表人侯树岭,该支队支队长。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1、为陆勇、董旭辉、朱振芳、赵玉灵、寇四红、蒋西南、王丹、李红超、鲁凯丽、杨二勇、陈振峰、李晓东、练三军、康红菊、赵志敏、梁军、贾瑞叶、王惠平、郑亚丽、温现岗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缴费;2、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共计5000元(其中寇四红1000元、王丹1000元、杨二勇1000元、陈振峰1000元、梁军1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给予以下行政处理:在30个工作日内1、为陆勇、董旭辉、朱振芳、赵玉灵、寇四红、蒋西南、王丹、李红超、鲁凯丽、杨二勇、陈振峰、李晓东、练三军、康红菊、赵志敏、梁军、贾瑞叶、王惠平、郑亚丽、温现岗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缴费;2、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共计17000元(其中陆勇1000元、董旭辉1000元、朱振芳1000元、赵玉灵1000元、寇四红1000元、蒋西南1000元、王丹1000元、李红超1000元、鲁凯丽1000元、杨二勇1000元、陈振峰1000元、李晓东1000元、练三军1000元、康红菊1000元、赵志敏1000元、梁军1000元、贾瑞叶1000元)。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退还了部分保证金,剩余处理内容经催告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6]第4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理为陆勇、董旭辉、朱振芳、赵玉灵、寇四红、蒋西南、王丹、李红超、鲁凯丽、杨二勇、陈振峰、李晓东、练三军、康红菊、赵志敏、梁军、贾瑞叶、王惠平、郑亚丽、温现岗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准予强制执行。二、退还收取的保证金共计5000元(其中寇四红1000元、王丹1000元、杨二勇1000元、陈振峰1000元、梁军1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