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骆驼塑料纸制品厂、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蒙纸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骆驼塑料纸制品厂,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骆驼塑料纸制品厂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蒙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5481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1民初130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蒙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蒙纸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蒙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蒙纸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454812-1)在宁波民生银行的695998014的存款人民币53134.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蓉蓉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