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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孟凡祥、白春荣与董羽、富裕县永兴车队、富裕县宏旭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祥,白春荣,董羽,富裕县永兴车队,富裕县宏旭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祥,住白城市通榆县。申请执行人:白春荣,住白城市通榆县。被执行人:董羽,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富裕县永兴车队。被执行人:富裕县宏旭车队。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孟凡祥、白春荣与董羽、富裕县永兴车队、富裕县宏旭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孟凡祥、白春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荆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