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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彭海波与林少华、李爱莲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波,林少华,李爱莲,林栋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615号原告彭海波,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林少华,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李爱莲,女,193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栋,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波诉被告林华、李爱莲、林栋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海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彭海波负担。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智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