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高延某诉闫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闫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17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闫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闫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