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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20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集辰(福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辰(福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2055号之二原告:集辰(福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洋坊汽车园1号楼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91708675B。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珍福、吴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刘猴镇李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793264929H。法定代表人:王洪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波,湖北檀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集辰(福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全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集辰(福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集辰(福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辰(福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0元。由集辰(福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敏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