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福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0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太平街滨海花园。被执行人董福芹,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6民初428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董福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福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福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福芹在中国银行天津汉沽支行账户(账号:27×××96)存款人民币570.07元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