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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辖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赞皇县泽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赞皇县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赞皇县泽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赞皇县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赞皇县泽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崔会献。上诉人(原审被告):赞皇县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李拥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徐永宏,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赞皇县泽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辉公司)、赞皇县正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民初12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泽辉公司、正邦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赞皇县,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案涉合同对于管辖法院约定不明,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升辉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泽辉公司、正邦公司给付案涉承揽合同项下款项,故升辉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升辉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艳审判员 沙 楠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