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孙利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孙利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068号原告: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北园路9号。负责人:尤金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兴,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勤,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利群,女,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被告孙利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月11日立案。原告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50元(己减半),由原告崇川区钟秀街道城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曹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凤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