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祥与被执行人张海燕、周腊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祥,张海燕,周腊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05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祥,男,1960年6月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张海燕,男,1973年2月生,住溧水区。被执行人周腊娣,女,1975年12月,住同上。关于刘洪祥与张海燕、周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字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2017年5月22日下达再审裁定,终止原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字1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员 卞卫明执行员 刘 义执行员 朱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