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鑫车友汽车维修厂与被告沈任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鑫车友汽车维修厂,沈任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454号原告饶河县鑫车友汽车维修厂。法定代表人李长福,男。被告沈任,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原告饶河县鑫车友汽车维修厂与被告沈任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饶河县鑫车友汽车维修厂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河县鑫车友汽车维修厂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鑫车友汽车维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河县鑫车友汽车维修厂负担。审判员 薛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