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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杨德军与陈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军,陈小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6民初2809号原告:杨德军,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陈小霞,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商河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杨德军与被告陈小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小霞偿还借款1000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小霞分别于2016年5月14日、农历8月中旬向杨德军借款8000元、2000元,合计10000元,后经催要,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陈小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杨德军与陈小霞均已丧偶,杨德军与案外人崔本岭系朋友关系,崔本岭与曲学泉亦系朋友关系。经曲学泉作为媒人从中说媒,杨德军与陈小霞相识。2016年时杨德军与陈小霞按照当地风俗第一次见面,杨德军给付陈小霞2000元。后来2016年5月14日,杨德军与陈小霞第二次见面,按照风俗习惯杨德军再次给付陈小霞6000元。当天,杨德军要求陈小霞为其出具相关证明,陈小霞为杨德军出具借条一份,并由崔本岭、曲学泉作为证明人签字,借条载明“今借杨德军现金捌仟元整,计8000元。收款人:陈小霞,证明人:曲学泉、崔本岭,2016年5月14日”。另外,杨德军与陈小霞并在借条背面约定“借条登记(指经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作废”,双方均在借条背面内容后签名。后来杨德军与陈小霞因故未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杨德军的陈述、杨德军举证的借条一份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婚约财产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杨德军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大、小见面分别给付陈小霞彩礼款2000元、6000元,合计8000元,双方还签订借条为证,并在借条背面签订“借条登记后作废”字样,足以证实杨德军给付彩礼款的事实,而且双方均有附以登记结婚为条件的意思表示,即双方若登记结婚该款项不用返还,若未登记结婚,陈小霞须返还钱款。杨德军与陈小霞因故未登记结婚,杨德军请求陈小霞返还彩礼,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陈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对其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杨德军彩礼款8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元东审 判 员  张吉强人民陪审员  窦书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