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辖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小琼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李小琼,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辖终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76177-6。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琼,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审被告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69621038-X。法定代表人朱法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琼、原审被告湖南合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1281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审 判 员 聂从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虹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