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443无锡思诺普耐磨陶瓷有限公司与兴山安邦化工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思诺普耐磨陶瓷有限公司,兴山安邦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443号原告无锡思诺普耐磨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查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1193953U。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兴山安邦化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黄粮镇金家坝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66622708439。原告无锡思诺普耐磨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诺普公司)与被告兴山安邦化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思诺普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思诺普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思诺普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叶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