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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特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王一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一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特90号申请人: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路8号1533室。法定代表人:林叶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平,男,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男,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电商运营。被申请人:王一博,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青岛智腾微电子有限公司SEM(自述),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人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美公司)与被申请人王一博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寻美公司称,王一博在接受公司制定的月度工作目标后,却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故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向王一博发放加班工资,亦不存在工资差额的问题。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3371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王一博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寻美公司的请求及理由,是寻美公司要求王一博离职的,王一博每天加班1个小时左右。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1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7]第3371号裁决书:一、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一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六千元;二、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一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期间延时、周六日加班费二千五百八十六元二角;三、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一博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工资差额四千三百二十六元四角;四、驳回王一博其他仲裁请求。本院审理期间,寻美公司坚持申请撤销仲裁的事由系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并明确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事由。本院认为,寻美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并明确表示仲裁裁决并无申请撤销的法定理由,经本院审查,本案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故寻美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寻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述梁审判员  刘 芳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