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影波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014号罪犯李影波,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蒙城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2)浙衢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影波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监狱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影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5、2016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影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影波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影波准予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戴皖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