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监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夏翠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翠娟,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51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夏翠娟,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东营村东。法定代表人:徐长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夏翠娟与北京昌平南邵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14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6)京0114执467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翠娟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人夏翠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翠娟提出的撤回���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翠娟撤回提级执行申请。审判长 阎 军审判员 冯更新审判员 范红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梓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