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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翠与王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王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4784号原告:李翠,女,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洋,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被告:王亚伟,女,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华,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告李翠与被告王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洋,被告王亚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1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1.5分,2015年6月6日还款,借款人:王亚伟。借款到期后,原告急需用款,经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拖欠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王亚伟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也不存在原告所述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被告王亚伟系河南四季投资有限公司雇佣人员,担任财务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期间,原告与河南四季投资有限公司存在经济往来。2015年5月6日,原告李翠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海支行本人账户向被告王亚伟账户转款1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翠陈述与被告王亚伟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并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被告账户,从而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原告仅提交了转款凭证,无其他证据印证其上述主张,且被告抗辩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翠承担,剩余1650元,退回原告李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