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339马文玉与沈卫华、陈小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玉,沈卫华,陈小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339号之一原告:马文玉,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沈卫华,男,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陈小妹,女,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马文玉与被告沈卫华、陈小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马文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马文玉负担。审 判 长 褚 军人民陪审员 李祖生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