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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339马文玉与沈卫华、陈小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玉,沈卫华,陈小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339号之一原告:马文玉,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沈卫华,男,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陈小妹,女,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马文玉与被告沈卫华、陈小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马文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马文玉负担。审 判 长  褚 军人民陪审员  李祖生人民陪审员  孙振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