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鹏与刘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鹏,刘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8财保12号申请人王鹏,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干部。被申请人刘冰,男,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申请人王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冰所有的豫A981**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冰所有的在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停放的豫A981**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申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