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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强与余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余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820号原告:黄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余长春,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黄强与被告余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黄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本院通知后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应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