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强与余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余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820号原告:黄强,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余长春,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黄强与被告余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经本院向原告黄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在本院通知后的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应视为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