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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书坤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563号原告:张书坤,男,汉族,1938年1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红(系原告张书坤之女),女,汉族,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康复中街1号。法定代表人:郑瑞锋。原告张书坤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张书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书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书坤负担。审 判 长  赵惠红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人民陪审员  王好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崇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