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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月强、郝修明与刘颖、刘荣斌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月强,郝修明,刘颖,刘荣斌,陕西济泽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马月强,居民。申请执行人郝修明,居民。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晓红,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颖,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北塘巷15号,居民。被执行人刘荣斌,居民。被执行人陕西济泽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七路。法定代表人尚济。共同委托代理人尚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月强等人与被执行人刘颖等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颖、刘荣在西安福瑞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进行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刘颖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本院冻结财产超过执行标的,请求本院对其名下的股权解除冻结,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颖、刘荣斌在西安福瑞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