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9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鲁三峰与赵安民、高京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三峰,赵安民,高京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674号原告:鲁三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举,献县鑫名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赵安民,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高京京,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鲁三峰与赵安民、高京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鲁三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三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鲁三峰负担。审判员  孙昌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秀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