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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袁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桂030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十字起一把、套筒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袁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邓陆平审判员 殷林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