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贺玉玲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玉玲,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贺玉玲,女,1937年1月3日出生,汉族,白菊电器集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806。法定代表人侯兴平,总经理。原告贺玉玲与被告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6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军红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1658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6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宁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许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姜 淼 百度搜索“”